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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研股份: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12-15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超过 50%(不含 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尽管持股比例没有超过 50%,但公
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
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对于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改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及
其他形式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超过净资产的 5%)、借款、对外
投资、重大产品或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公司提名的董事必须事先报
告公司分管负责人,由公司依据公司相应制度规定的权限提交相应的机构批准。
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授权的
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子公司具备分红条件(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并考虑子公司当年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现金流等
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公司应督促各子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比例不低于 50%。

    第五条   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子公司召开股
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
应该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后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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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六条   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
划。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经
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未经公司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
式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
易。

       第九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子公司在投资项目
决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论证调查、可行性研究,并向子公司董事会提交投资方
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
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
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
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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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
信息。

    第十五条   子公司提供信息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信息的方
式应为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
司及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下信息:

    1、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提供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

    2、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3、在半年度、年度结束二十个工作日提交半年度、年度经营工作总结。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子公司的内部机构设
置、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方案,公司提名的董事应事先报公司批准,公司批准后,
由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向各子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讨论确定,并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任。董事要定期了解
情况,重大事项必须在董事会表决前请示公司。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并由子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聘任。

    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子公司在核定
的编制内自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聘员工。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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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子公司对其经营班子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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