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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赛勃: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31  

证券代码:688718             证券简称:唯赛勃            公告编号:2023-053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438,600 股,发行价格为 5.85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411.58 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5,131.23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280.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
第 110C000518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增加了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唯赛勃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赛勃环保设备”)及相应实施地点,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
召开了公司第五届第八次董事会和第五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
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
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唯
赛勃环保设备拟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立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
用于年产 10 万支膜元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存放和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和子公司唯赛勃环保设备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

唯赛勃环保设   宁波银行股份有   7004012200068791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备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唯赛勃环保设   宁波银行股份有   70040122000687854   年产 10 万支膜元件生产线扩建
 备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 1”)、唯赛勃环保设备(“甲方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
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
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
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
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甲方承诺该资金监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以及乙方账户管理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资料,并留存有效银行的预留
印鉴。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磊、杜惠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电子邮件或寄送复印件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电子邮件不作为支取的
必要条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需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丙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
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
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解除:(一)甲方 1、甲方 2、
乙、丙四方共同书面确认;(二)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冻结、划转专户内的全
部资金;(三)根据相关法律或监管规定,乙方不再具备监管资格。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 1、甲 2、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