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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万通液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7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3-049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
及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王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王刚先生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
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王梦君女士不属于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王梦君女士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梦君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王梦君女士、景传明先生不属
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王梦
君女士、景传明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
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梦君女士、
景传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助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助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于善利先生、崔飞龙先
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
为于善利先生、崔飞龙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于
善利先生、崔飞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五、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厉建慧女士不属于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厉建慧女士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厉建慧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针对《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1 年激励计
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紧密联系,激励其长期
价值创造,也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37,5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顾亮、李美文、王月虎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