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万通液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3-079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关
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制定,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
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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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
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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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至少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时书面载明事由。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两名及以上成员委员提议时,或者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提前至少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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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非委员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安
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含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等,会议档案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由审计委员会办
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报告编制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年报
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应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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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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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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