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万通液压: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3-077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关
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承诺管理制度》的修订,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山东万通液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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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
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
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
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
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
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
限。
第六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承诺事项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对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以及公司应明确说明需要取得
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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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
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
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
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
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
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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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
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
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
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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