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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凯大催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9  

                                                                                                             公告编号:2023-053


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林桂燕女
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
们认为林桂燕女士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沈强
先生、郑根路先生、梁振亚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沈强先生、郑根路先生、梁振亚先生具备《公
                                                         公告编号:2023-053



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
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该议
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姚
文轩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
况,我们认为姚文轩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鱼
海容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
况,我们认为鱼海容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公告编号:2023-053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我们同意上述审议事项。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建林、史莉佳、彭兵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