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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昆工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3-191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理工恒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承诺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
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等)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
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产注入、
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有明确
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
险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
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
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
得审批的补救措施。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主体及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如有),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
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
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六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
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
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或相关承诺确
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承诺
或豁免履行承诺并通知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
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 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
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
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