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鑫汇科: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4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3-047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3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金铸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968,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27,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裁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规定,
公司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
告编号:2023-01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
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
情况,公司监事会编制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编制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公告编号:2022-01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 2022 年度的实际经营
情况,编制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深圳市鑫
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公
告编号:2023-018)及《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告编号:2023-01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2023 年度经营计划,
公司编制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考虑近期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计划
不进行 2022 年度权益分派。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核查,并编制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
项的说明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针对本公司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深圳市鑫汇科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6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股数 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
票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数
(八) 《关于公司 497,155 99.9598% 200 0.0402% 0 0.0000%
2022 年度权
益分派的议
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韩雪、郑珠玲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