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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鑫汇科:内部审计制度2023-12-12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3-112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
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利用外
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
负责。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
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内
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经营层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审计部封
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审计
结果等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存在的严重
违法违规问题、公司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该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
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
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
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
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