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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鑫汇科:承诺管理制度2023-12-12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3-107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鑫汇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
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
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
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
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
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
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
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