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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海希通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22  

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3-146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已募集的尚未使用完毕的资金余额和再次
募集资金均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
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
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募集资金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在补充
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
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或转出,按以下要求履行程序:

    (一)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二)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三)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
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成
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
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 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内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制度的,将按照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