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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8-15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3-048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卫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白钢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琳、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7 月 1 日,第三人取得了中牟县部分城区及 11 处乡镇的保洁服务项
目的承包权,与被告签订了《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合
同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合同总金额 58,901,799.00 元,
服务费每 2 个月结算一次。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根据合同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即本案
原告),原、被告及第三人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履行
该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对原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不变。前述
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又于 2020 年 7 月 1 日、2021 年 7 月 1 日签订了项目服务合
同,合同期限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
    2022 年 2 月 2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解除《中牟县农村人居
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确认被告自 2020 年 10 月-2021 年 11 月的欠款
总额为 62,099,638.77 元,并约定了欠款支付计划。2022 年 9 月 5 日,双方对
被告欠付的 2022 年 1-2 月服务费 5,450,167.41 元以《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全域
保洁 2022 年 1-2 月未付服务费确认书》进行了确认。
    《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欠款支付计划履行资金支付义务,公司为维护
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认为,由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致使公司协议目的
不能实现,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特提起诉讼。
    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保洁服务费 63,251,846.88 元及该款违约金(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被告对 2020 年 10 月—2021 年 11 月期间的合同款项结算确认金额为
62,099,638.77 元无异议,双方 2022 年 2 月 25 日签订了《协议》予以确认并约
定了支付计划;
    2.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费用 4,297,959.28 元,原告起诉时被告仅第
二期费用 8,921,023.93 元未按期支付,其余债务均未到期,不应支付;
    3.2022 年 1-2 月份服务费 5,450,167.41 元的债务人是官渡镇等十个乡镇,
被告不应承担该笔费用的支付义务。部分乡镇已支付了部分费用,该笔费用实际
尚欠款 5,118,201.10 元;
    4.原、被告签订的案涉系列协议(合同)及分期支付计划系双方自愿签订,
均合法有效,依法不应解除。


(七)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开庭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23)豫 0122 民初 5733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收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
院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作出的(2023)豫 0122 民初 5733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 22,776,424.73 元及该款违约金(其中,以
5,118,201.1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以 8,921,023.91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12 月 21 日起;以 8,737,199.7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
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尊重一审法院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提起上诉;公司后续将与代理律所按
照上述判决结果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本次诉讼请求未获法院全部支持系因部分债权未到期,不会给公司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本次诉讼请求未获法院全部支持系因部分债权未到期,不会给公司财务
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对本次诉讼未获支持的未到期债权,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公司将依法推进欠
款催收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作出的(2023)豫 0122 民初 5733
号《民事判决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