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10-09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3-055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卫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是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白钢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琳、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7 月 1 日,第三人取得了中牟县部分城区及 11 处乡镇的保洁服务项
目的承包权,与被告签订了《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合
同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合同总金额 58,901,799.00 元,
服务费每 2 个月结算一次。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根据合同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即本案
原告),原、被告及第三人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履行
该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对原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不变。前述
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又于 2020 年 7 月 1 日、2021 年 7 月 1 日签订了项目服务
合同,合同期限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
    2022 年 2 月 2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解除《中牟县农村人居
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确认被告自 2020 年 10 月-2021 年 11 月的欠款总
额为 62,099,638.77 元,并约定了欠款支付计划。2022 年 9 月 5 日,双方对被
告欠付的 2022 年 1-2 月服务费 5,450,167.41 元以《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全域保
洁 2022 年 1-2 月未付服务费确认书》进行了确认。
    《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欠款支付计划履行资金支付义务,公司为维护
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该案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开庭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23)豫 0122 民初 573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牟县农业农
村工作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
司服务费 22,776,424.73 元及该款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发布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
2023-048。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由于被告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未能按照中牟县人民法院(2023)豫
0122 民初 57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数额和期限履行支付义务,中牟新安洁
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案件进展情况:

    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按照判决书履
行法定义务。该申请已获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豫 0122 执保 2168
号。要求执行内容:
    1、支付服务费本金 22,776,424.73 元、截至 2023 年 8 月 21 日的违约金
441,476.00 元、案件受理费 78,734.00 元,共计 23,296,634.73 元。(自 2023 年 8
月 21 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 22,776,424.73 元为基数,按照 3.45%/
年的标准计算。)
    2、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自 2023 年 9 月 6 日开始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 22,776,424.73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加计迟延履行债务利
息。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收到中牟县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作出的(2023)豫 0122 民初 5733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
下:

    (一)被告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 22,776,424.73 元及该款违约金(其中,以
5,118,201.1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以 8,921,023.9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1 日起;以 8,737,199.7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利率
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尊重一审法院判决,将按照上述判决结果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前述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前述诉讼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后期执行
顺利,收回的资金有利于公司日常生产运营和业务拓展。但上述案件的执行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对本次诉讼已获支持的到期债权,公司将按照上述判决结果积极推进执
行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2、对本次诉讼未获支持的未到期债权,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公司将依法推
进欠款催收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