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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4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3-072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和完善独立董事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以
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成员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给全体委员。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以及
会议议题等。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主持。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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