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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1-24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3-066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
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
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 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必须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 保持独立性。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
本章程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本章程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要求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职责。独 要求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职责。
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外,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事务所;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会;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五)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构;                                   同意。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偿方式进行征集。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述 第一百〇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职权外,还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表独立意见:                           会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的方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法权益;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
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六条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 第一百〇六条    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
履职,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条件: 履职,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保存 10 年。       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通知或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通知或 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公告事宜。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两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纳;
担。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构和人员不得向独立董事支付除上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津贴外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
会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会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员担任:                           员担任:
(一)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然人股东及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母、子女;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举情形的人员;                     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要求,
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