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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4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3-071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和完善独立董事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降低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
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以
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
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较高的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且至少有一名为
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按一般多
数原则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无需另行选举。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
    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
    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给全体委员。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以及
会议议题等。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
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
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向董事
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