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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田野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32023           证券简称:田野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3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5%)以上的,由董事会作出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5 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载明的
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的
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 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
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
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也
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
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
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记录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
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召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关系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
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
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
东大会,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其他股东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投
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发表书面意见。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发起人)提出选
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等。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下面第(二)项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
票多少的顺序,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董事
(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下时,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的选举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本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具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会议作出决议之日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七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
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
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
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
事秘书负责。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
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网站上公
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