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志晟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0-17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3-077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河北志
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件”或“重大事项”)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
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交所报备,并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
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
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内容应易于理解,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
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北交所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交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
限内如实回复北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北交所要求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由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特殊原因导致按照本制度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公司可向北交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北交所报备后,应当在北交所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
按照北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
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
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
排。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
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
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
程序。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重要事项;
(五)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八)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
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
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披
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如需)
向北交所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北交所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
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
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公司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
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停牌决定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应遵守相应的减持规则以及证监
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
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
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
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
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
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控制公司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
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
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
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
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
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
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八十一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
息。
(二)重大事件/重大事项: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
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八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