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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利通科技:独立董事会议制度2023-12-05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4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独立董事会议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不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采取书面表决
方式,采取非现场召开会议的情况下,表决票的扫描件、传真件、照片等均有效。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依法依规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四)审议议案;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