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梓橦宫: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06-2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二三年六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与分配情况 ........................................................................ 5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7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8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8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九)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
的意见 ...................................................................................................................... 21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一)其他 .......................................................................................................... 22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咨询方式 ...................................................................................................... 24
I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梓橦宫、本公司、公司 指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梓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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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梓橦宫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梓橦宫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
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梓橦宫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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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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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梓橦宫的实际情况,对公
司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
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与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8 人,约占公司目前全部职工
人数的 12.67%,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铣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
激励计划是基于其管理人员的身份而非股东身份。唐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
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
响,并且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之一,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因
此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并且有助于提升核心员
工参与本计划的积极性,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力。且其获授的权益数
量与其岗位职责和价值贡献相适应,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唐铣先生外,本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
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
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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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
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唐铣 董事长 70.00 23.33% 0.48%
2 李云 董事、总经理 30.00 10.00% 0.20%
3 王波宇 董事 15.00 5.00% 0.10%
4 陈健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10.00 3.33% 0.07%
5 段立平 董事、财务总监 6.00 2.00% 0.04%
6 曾培玉 董事、董事会秘书 6.00 2.00% 0.04%
杨利俊等 32 名核心员工 103.00 34.33% 0.70%
预留部分 60.00 20.00% 0.41%
合计(共 38 人) 300.00 100.00% 2.05%
注:①上述核心员工目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
后,由监事会对公示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唐铣先生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④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
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调整
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⑤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授予方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经监事会审核,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⑥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0 万股,约占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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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656.108 万股的 2.05%。其中,首次授予
2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4%,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6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0.4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预留部分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
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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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权益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
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推迟6个月授予其权益。前述不得授出权益期间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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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
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4、本激励计划的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
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
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
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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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5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92 元的 50%,为每股 3.4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99 元的 50%,为每股 3.50 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80 元的 50%,为每股 3.40 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84 元的 50%,为每股 3.42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
3.50 元/股。
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稳定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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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
的原则,同时考虑了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及员工岗位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等综合因素,并参考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20 个交易日、60 个交
易日、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
价格的较高者的 50%,且不低于股票面值。
本着激励与约束平衡的原则,本激励计划同时设置了具体的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目标的实现需要员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管理办法》关
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给予激励对象价格有一定的折
扣,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让激励效果最大化,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
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公
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在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基础上,公司设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市场参考价的
50%。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稳定核心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有
助于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
益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因此,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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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
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2023 年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2024 年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
2025 年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
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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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考核年度为 2024-
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2024 年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2025 年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解除限售期
(2)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按下表考
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 100% 8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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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梓橦宫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
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禁售期、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4、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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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5、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
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6、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
7、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及
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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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铣先生,公司将其
纳入本激励计划是基于其管理人员的身份而非股东身份。唐铣先生担任公司董
事长,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
重要影响,并且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之一,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
责,因此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并且有助于提升
核心员工参与本计划的积极性,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力。且其获授的
权益数量与其岗位职责和价值贡献相适应,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唐铣先生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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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5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92 元的 50%,为每股 3.4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99 元的 50%,为每股 3.50 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80 元的 50%,为每股 3.40 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84 元的 50%,为每股 3.42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3.50元/
股。
4、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
益、稳定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目的,基于
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
的原则,同时考虑了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及员工岗位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等综合因素,并参考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
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格
的较高者的50%,且不低于股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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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激励与约束平衡的原则,本激励计划同时设置了具体的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目标的实现需要员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管理办法》关
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给予激励对象价格有一定的折
扣,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让激励效果最大化,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
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公
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在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基础上,公司设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市场参考价的50%。
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稳定核心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有助于吸
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
价方法合理、可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
带来正面影响,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梓橦宫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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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
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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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
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
与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
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
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
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限售期满后额外锁定条款的相关影响
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
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梓橦宫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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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同时,梓橦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公司核心团队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指标分
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
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
模成长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
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在
2022 年业绩基础上,2023-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
30%,或 2023-2025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这样的设
定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等相关因素,并结
合公司经营规划的框架和目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且遵循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提升公司
的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确保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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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
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梓橦宫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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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
于论证分析,而从《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2、作为梓橦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梓橦
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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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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