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梓橦宫:内部控制制度2023-12-11
证券代码:832566 证券简称:梓橦宫 公告编号:2023-137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控制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盈利能力,有效落实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系统
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在日常经营运作中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证公司内
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
全体员工实施的、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主要内容为内部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对董事会、经理层就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与评估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内部
控制缺陷,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
第八条 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负责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制定、执行各专项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章 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条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人力资源
政策、企业文化等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科
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作权责到位: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法权利;
(二)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管理;
(三)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对
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四)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公
司日常经营实施管理;
(五)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置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职责和
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业务流程,修订并完善业务管理规范,并负责
实施;
(六)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职能部门对口管理以及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的岗位职责、权限和目标,
建立相应的逐级授权、检查和问责机制,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并对授
权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评价以确定是否对授权进行修改或取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
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
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并有权直接向董
事会及其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
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确保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兼顾经济效益与
社会效益,短期目标的实现与长远规划的落实,自身发展与社会贡献相互协调,
实现公司与员工、公司与社会、公司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董事、监事、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尽力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旨在帮助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从而合理确定风险应对
策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风险类别和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
内部信息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公司实际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考虑关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
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 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 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 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考虑关注下列因素:
(一)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 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 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 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 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方面,采用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
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
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
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分析,准确识别与
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结合风
险承受能力,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一)风险规避是公司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
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二)风险降低是公司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
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三)风险分担是公司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
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四)风险承受是公司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
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
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活动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责任、业务规章、业务流
程等。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核控制等。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
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
工作机制。
(二)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
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三)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
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四)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
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
真实完整。
(五)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
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六)运营分析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
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
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
进。
(七)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
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
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
工作职责,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业务流程所
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
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
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
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
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
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六)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控股子公司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由审计监察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
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
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
析。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
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做出判
断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价值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的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
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
可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对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
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
资的,应制定严格控制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限定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的,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
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
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
完全结束。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七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控制分为内部信息沟通控制和公开信息披露控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信息与反馈机制,制定内部信息传递制度以及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进内部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透明度,降
低经营风险。
第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现代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智能办公系统,充分利用
公司电子信箱、网络、内部刊物,搭建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平台。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
序、责任、保密、奖惩等内容,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利用合适的方法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
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
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八十条 监督是对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有
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的一个过程。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
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
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
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
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要求,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
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
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
由公司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
确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财务与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披露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