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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天罡股份: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3-07-11  

                                                    证券代码:832651       证券简称:天罡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
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版)》 以下简称“稳
定股价预案”),以上预案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预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预案为调整后现行有
效的预案,原预案《关于修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议案分别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已作废。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一:自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
下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
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启动条件二: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
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
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
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 年 7 月 10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1、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 5%以上股东、
       付涛             控股股东、实际控      21,320,798.00             34.95%
                        制人、董事长


2、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合理
              计划增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增持资金
股东名称                                                      价格区间
              数量(股)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来源
                                                              (元)
                                                 2023 年 7
               不高于      不高于                              不高于
                                                  月 11 日
  付涛        150,000     1,932,000    竞价                   12.88 元/   自有资金
                                                 -2023 年 7
                 股          元                                  股
                                                 月 21 日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 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4.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5.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6. 资金使用完毕;
       7.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
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4.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
风险,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上限,导致稳定股价方
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
    5.根据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上限及拟增持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增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于 150,000 股,增持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932,000 元,按资金总额上限增
持完成后,公司公众股占比为 25.02%,不会导致公司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北
交所上市条件 25%的要求。因此,本次公司增持股份计划将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结构触发《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中北交所上市公司
的即时退出情形的基础上进行。
     6.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4.14 规定,公司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 2023 年 8 月 23 日将进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本次实施稳
定股价方案需在 2023 年 7 月 23 日之前完成,2023 年 7 月 22 日-2023 年 7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因此规定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2023 年 7 月 21 日。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
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
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
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部分,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
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