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罡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1-16
证券代码:832651 证券简称:天罡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0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
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和《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
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
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
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围。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制定的利
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
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
第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
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监事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
东回报规划。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
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