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3-047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民士达 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53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0,2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3,637,500.00元,扣 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908,773.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6,728,726.92元。截至2023年5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3BJAA5B0210、XYZH/2023BJAA5B029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 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 实施进度,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截至2023年6月6日,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3,618,937.39元,本次拟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入的金额 新型功能纸基材料产业化项 1 213,700,000.00 1,105,500.00 目 2 研发中心项目 40,000,000.00 2,513,437.39 合计 253,700,000.00 3,618,937.39 根据《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 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用自有资金投入募投项 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6,908,773.08元(不含税), 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816,509.44元(不含税),其余发 行费用人民币11,092,263.64元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置换的发行费用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发行费用总额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 序号 费用类别 (不含税)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 12,530,070.75 1,886,792.45 2 审计费及验资费 1,735,849.06 1,735,849.06 3 律师费 1,754,716.98 1,754,716.98 4 信息披露费 822,641.51 435,849.06 证券登记费、印花税 5 65,494.78 3,301.89 及其他发行费用 合计 16,908,773.08 5,816,509.44 2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 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审议程序 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3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烟台 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文 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基于以上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四)《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 4 (五)《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