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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心传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3-052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
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
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
    (五)接受担保、反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30 万元以
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应由董事会讨论。
    第九条 总经理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一年内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不含 30 万
元) 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一年内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2%(不含 0.2%),或者低于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属于总经理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
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
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
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信息及
资料应充分报告董事会。
    第十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2%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虽属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董事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作出合
理判断并决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 7.1.17 条的规定提供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由于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监事会认为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
    (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五) 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做出报请股东大会
审议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
点、议题等,并明确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及关联方情况等。交易标的
为股权且达到《上市规则》第 7.1.3 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上市规则》第
7.1.3 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
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
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并应对有关结果
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
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时,则必须调查公司能否
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
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
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
须按关联方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
    (二)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
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的成本价;
    (三)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
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和自然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
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
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
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
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
来的披露程度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做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有关部
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董事会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
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时,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做出详细记载,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
来的披露程度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股东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做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大会后向有关部
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关
联方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后发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相
关部门,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
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
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须即
时签约履行的,可与有关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即生效执行;但仍
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
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
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报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实质, 价格应当
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
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
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
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
上且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前认可该
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和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
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
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
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
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
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
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
额;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时,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
额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
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
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
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本条计算方法同样适用于第八、九、二十九、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
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
予执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
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因。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
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修改时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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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