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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心传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3-051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
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及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述需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 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1)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
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
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
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
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安排的会议记录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
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
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
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
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
本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
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续监管办法》、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续监管办法》、《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