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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心传动:内部控制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3-054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
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并在
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二)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修订、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
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三)事项识别,指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
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指公司管理层对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
分析,以便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对策,指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采取
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
度和程序,包括批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
工、财产保护、绩效考核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
时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八)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它通
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
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应当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
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
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
并指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
格、认真的执行;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
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
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发票收据管理制度、采购与付
款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项目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
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
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
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
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
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 主要内部控制活动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
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
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
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
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七条 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
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
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
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
认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
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
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至少应每季
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
常情况,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
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若与
有关企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意
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
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
度内,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
募集资金按照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
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
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
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由董事会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事会监督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
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
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
分析。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条 公司按北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
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
相关部门及其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
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
已经泄漏,公司应当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
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
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
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
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
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
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
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
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
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
用)。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参照有关主管部门
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
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