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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同心传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3-055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
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
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