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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汇隆活塞: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3-10-30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3-056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机车车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机车车辆
的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 的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
备和器材制造;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 备和器材制造;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
机等配件的设计与制造;货物、技术的 机等配件的设计与制造;货物、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进口商品分销业务、法 进出口业务。(进口商品分销业务、法
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 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记载项目为准)。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第(十三)项所指“重大交 第三十八条 第(十三)项所指“重大交
易”,系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 易”,系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
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                                 ……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理财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理财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重大交易”标准。已经按照 则,适用“重大交易”标准。已经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 公司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的 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
                                     易公告中披露。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的书面反馈意见。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
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就选 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 的,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推行累积投票制。                    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独立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
                                    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
                              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
                              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     担任 独立董 事应 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条件及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二条   为了保证独 立董事 有 第一百〇八条    为了 保证独 立董 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 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以采纳;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司承担。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
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露的其他利益。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
                                   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 董事履 行下 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
                                     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〇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 董事行 使下 列特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别职权:
要的条件: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
                                     大会;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利;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和理由。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 对 公司重 大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列内容: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 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议未被采纳的;                          事会未予以采纳的;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 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
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明,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
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监 删减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
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
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 立 董 事 在 任 删减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职后出现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
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
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应当
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
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
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 因 独 立 董 事 辞 职 删减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等原因,导致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
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提出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
两个月内完成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补选。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或独立董事占比低于相关
                                     规定及本章程、北交所相关规则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发生
                                       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
                                       独立董事的补选。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
                                       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 事 会 由 七 名 董 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
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 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股东大会选
董事长一人。                           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应
权。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在独立董
                                       事未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 之一 以上 表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有 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
                                       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 委员会 主要 行使
                                       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
                              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一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一)《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