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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汇隆活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3-062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
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
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
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以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结果;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同意后,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
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
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
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
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
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送达各违约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
时间及有关资料。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委员会
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
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托两人或两人以
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
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
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