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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汇隆活塞:承诺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3-060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
公开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大连汇隆
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
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
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上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
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的专区单独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不得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
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
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
表意见。

    第九条 若公司被收购且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
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如发现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
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
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
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过”不含本数。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
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