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骏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10-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声明事项 ...................................................................................................................... 1

释义 ............................................................................................................................. 3

正文 ............................................................................................................................. 5

       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的情况 .............................................................................. 5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 6

       四、结论意见 ......................................................................................................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骏创科技”)的委托,担任骏创科技 2022 年股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
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5、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
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骏创科技、公司          指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本次股权激励计    指
                              案)
 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且在公司(含全资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
                              工


 首次授予                指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指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修订)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持续监管指引第3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
                         指
 号》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                指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公
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履行如
下程序: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
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持续
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的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

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30%。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号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公司 2022
                                                    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股    年度实现扣非后归属
                                   营业收入(A)
                    对应考核                        东净利润(调整后)(B)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行权期
                      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利润 72,801,143.76
                                (Am)      (An)    (Bm)      (Bn)    元(上述指标为剔除
       第一个行权                                                           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
                      2022      5.3 亿元 4.51 亿元    0.6 亿元 0.51 亿元
            期                                                              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
 3                                                            公司层面      响后的值),公司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行权比例      2022 年度实现营业
                                                                (X)       收入 585,562,711.32
         营业收入(A)             A≧Am 且 B≧Bm                 X=100%    元,,均达到了业绩
       扣非后归属上市公                  B≥Bn                              目标值,对应的公司
                                                                  X=85%     层面行权比例为
       司股东净利润(调       (除 A≥Am 且 B≥Bm 外)
            整后)(B)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