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骏创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3-11-13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7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
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
规定以及《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就重
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承诺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
中若公开作出承诺的,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
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时限。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相关
方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
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
请。上述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
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
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
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
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
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