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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骏创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1-13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9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微信、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凡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
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
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
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
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的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
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如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发生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
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