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骏创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13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6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的公开、
透明和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的要求。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
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
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
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
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如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具体情况。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人员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
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
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情况与资金运用
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汇报。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
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
效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
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