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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科创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92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
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四)战略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负责,董事会办公室
协助。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议案,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二)总安排董事会秘书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总经理组建技术骨干负责初审,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办;
    4、由总经理组建评审组,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战略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二)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四)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五)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七)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