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惠同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8-30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8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惠同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1275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公司本次发行股数 21,7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5.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5,860,000.00 元(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后),扣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032,331.25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
出具“天职业字[2023]40560 号”及“天职业字[2023]4436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 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 16,827,668.75 元(不含税)。在募集资
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201,780.15
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 3,201,780.15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不含税) 本次拟置换金额
行费金额(不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 10,876,368.00 2,000,000.00 2,000,0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 3,900,000.00 1,132,075.47 1,132,075.47
3 律师服务费 1,880,000.00 0 0
4 其他发行相关费用 171,300.75 69,704.68 69,704.68
合计 16,827,668.75 3,201,780.15 3,201,780.15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据
此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
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以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
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