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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惠同新材: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30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4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
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中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的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
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评议,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同意后,将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
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
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送达各违约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
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
间及有关资料。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
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行使该次会议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
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