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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惠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30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3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资格审查,吴晓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
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吴晓春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对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
案》。

二、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资格审查,钟黎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
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钟黎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资格审查,吴晓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
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吴晓春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对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资格审查,黄俊杰先生、魏少锋先生、张景鹏先生、
钟黎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
关资料,黄俊杰先生、魏少锋先生、张景鹏先生、钟黎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对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议案》。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
保障本金安全的银行存款种类),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
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
障本金安全的银行存款种类),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
取更多投资回报,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
施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
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
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
用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是根据《北交所上市上市规
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修订与独立董事新规配套
的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后各项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
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雷、李落星、袁铁锤、贺勇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