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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惠同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8-30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6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鉴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的最新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涉及修订的内部制度包括《监事会议
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湖南惠同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
以书面或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通知全体监事。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主。
    在保证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在以通讯
方式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