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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远航精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证券代码:833914           证券简称:远航精密         公告编号:2023-124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的议
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远航精密合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补选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建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人选;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并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工作。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委托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人员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
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召集人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
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
式。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除《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传真方式的,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
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
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
明;(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
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
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
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
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
司董事、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
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
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
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协调,会议应
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
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