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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洋赛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4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3-101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
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
公开发行股票、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
者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
募集资金专户内,并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并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
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北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在使用募集资
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
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号、
可以保障投资本金的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
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但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2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500万元或者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
用途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
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