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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洋赛车:内部控制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4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3-105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 控制公司风险;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

    (三)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四) 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等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 公司层面;

   (二)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层面;

   (三) 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 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包括
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操守和执业的环境、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 目标设定:指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
逐级分解和落实。

   (三) 因素辨认:指管理层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分清
风险和机会。

   (四) 风险评估:指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以确定管理
风险的方法。

   (五) 风险反应:指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决定对风险的
选择。
    (六) 控制活动:指为确保有效做出风险反应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
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
效比较等。

    (七) 信息沟通:指产生规划、执行、监督等所需信息及向信息需求者适时
提供信息。相关信息应能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效性要求进行辨认、获取和传递,
并在公司内部有效传递。

    (八) 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的过程。监督可分
持续性监督及个别评估,前者为经营过程中的例行监督,后者为内部稽核人员、
监事会或董事会等其他人员单独进行的评估。

    第六条 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
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
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
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
被认真执行。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业务循环:

    (一) 销货及收款循环: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
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 采购及付款循环:包括采购申请、进货或采购物料和劳务、处理采购
单、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填写验收报告书或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
付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供应商考察与选择、供应商合同签订、供应商持续
督导、价格监控、采购监督与制衡、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
政策及程序。

    (三) 生产循环: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货、生产质量控制、计
算存货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 固定资产循环: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
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五) 货币资金循环: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
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六) 关联交易循环: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
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七) 融资循环: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八) 投资循环: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衍生品
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九) 研发循环:包括基础与前瞻性研究、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
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十) 人事管理循环: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离岗、
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
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
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
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重大信息的内部报
告及对子公司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
控制活动:

    (一) 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 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 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 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五) 在北交所指定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
化,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
求公司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
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
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
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
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和风
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

    第十八条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参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
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
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议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先进独立公示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
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 根据北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
决定:

    (一) 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 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
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的同比例增
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
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者担保,
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使用费或者担保费总额作为关联交易的交
易金额,适用北交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
抵押或者反担保的,应当就资产抵押或者担保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
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
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
的交易金额,适用北交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
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必要时应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
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
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
司应执行北交所业务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
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
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若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
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若出现异
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要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公告。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明确规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至少规定以下内容:

    (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二)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
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
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事项,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一)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
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二)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三)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
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

    第五十五条 公司要求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
程等。

    第五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
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
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政策,
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公司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
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 子公司应及时地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 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
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
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子公司的绩效考
核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控股子
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条 公司必须严格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
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或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
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
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半年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六十五条 需要时,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
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
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
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
析。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措施进行确认。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交给董事会审批。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第七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责任追究
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并针对环境、时间、
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会计师事务所等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断进行调整修
正。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