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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洋赛车: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27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 转 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278 号


致: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律师、王起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

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

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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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一致。

     (四)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9 日 15:00 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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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41,957,608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2%。根据公司提

供的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人,所持

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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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九:《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和

验票并当场公布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数据,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五:《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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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七:《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八:《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九:《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十:《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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