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驰诚股份: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6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良达律师事务所
LIANGDA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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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3 年 5 月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河南良达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 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
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
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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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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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年4月21
日,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及《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
称《会议通知》)刊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 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
期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
记事项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在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
11号研发5号楼B 座1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2023年5月14日15:00— 2023年5月15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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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
10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2名,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84781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09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
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
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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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发生对《会议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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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三)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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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良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融资计划暨抵押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三)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 年5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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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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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朱 国 华 王 金 垒
承办律师:
刘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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