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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驰诚股份: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6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良达律师事务所
                   LIANGDA LAW FIRM

全国总部:中国  郑州  二七区绿地滨湖国际城1区1号楼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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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2 3 年 5 月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河南良达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 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

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

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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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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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年4月21

日,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及《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

称《会议通知》)刊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 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

期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

记事项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在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

11号研发5号楼B 座1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2023年5月14日15:00— 2023年5月15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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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

10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2名,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84781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09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

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

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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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发生对《会议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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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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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融资计划暨抵押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三)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847810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 年5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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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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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朱 国 华                                王 金 垒




                                     承办律师:

                                                       刘   彪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