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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驰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01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效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
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
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避免其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
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
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
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应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
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
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
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发生改变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
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
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
职责。

    第二十七条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的,董事会应书面说明违规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
措施,追究主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