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驰诚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2-01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传真、邮
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满足分红条件的,进行分
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
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六)股票股利的条件:如公司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进行审议。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
况。如存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应披露预案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时,
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
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过” 、“低于” 、“多于”, 不
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