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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驰诚股份:承诺管理制度2023-12-01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法律法规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简称“承
 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
 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
 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
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
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
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
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就
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
益发表意见。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
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到达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
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
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
诺事项及具体进展情况。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行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
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形成。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
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
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