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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众诚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5207            证券简称:众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0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决定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
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
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
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
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选举补足委员人数,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委员会会议,跟踪委员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根据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
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
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
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董事
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两名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审
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四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