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瑞星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8-1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瑞星燃
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对瑞星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 2,868.00 万股,发行
价格为 5.0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407,6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434,920.68元,到账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
资额 6,480,385.07 元,本次拟置换 6,480,385.0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募集项目拟投入金额 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198,913,700.00 6,480,385.07 6,480,385.07
合计 198,913,700.00 6,480,385.07 6,480,385.07
根据《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
集资金将用于替换相关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所需资金,
超出部分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
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4,972,679.32 元(不含增值税),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12,548,151.04 元(不
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用 1,509,433.96 1,509,433.96
2、审计及验资费用 8,847,169.83 8,847,169.83
3、律师费用 2,075,471.70 2,075,471.70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16,075.55 116,075.55
合计 12,548,151.04 12,548,151.04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
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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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计机构鉴证报告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出具了《河北瑞星燃气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565),认为: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河北瑞星公司截止 2023 年 7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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